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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和《苏州市统计局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求,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统计综合执法检查
(一)检查对象
1.苏州市局统计巡查地区
太仓市。
2.苏州市局统计督查地区
吴江市和高新区各一个乡镇或街道。
3.各地区统计综合执法检查
常熟、张家港、昆山、吴江、太仓五市及吴中、相城二区各综合检查1个镇或街道(如果不检查镇或街道,则可增加监审10个单位)。
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各综合检查1个镇或街道(如果不检查镇或街道,则可增加监审5个单位)。
(二)检查内容
1.苏州市局检查内容
(1)贯彻落实《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苏州市统计管理办法》、《苏州市统计数据质量保障体系》和“两个规范化建设标准”,强化统计基础建设,依法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情况。
(2)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计方法制度及统计改革措施等贯彻落实情况。
(3)贯彻落实统计行执法责任制、推进依法统计工作情况。
(4)地区生产总值、工业总产值、销售收入、各品种能源消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利税、房地产及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等主要统计指标的数据质量情况。
(5)当前统计工作面临的问题、措施及建议。
2.各地区检查内容。
可参照苏州市局综合检查内容执行。
(三)检查的组织实施
1.统计巡查、督查按国家局、省局和苏州市局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由苏州市局教育法制处与有关专业处共同组织实施,被巡查、督查地区统计部门配合。
教育法制处负责检查统计工作规范性建设情况,专业处室负责检查统计数据质量及方法制度贯彻情况。
2.苏州市局对被巡查、督查地区的检查工作结合专业监审一并进行。
(四)检查时间
1.苏州市局统计综合执法检查从2009年5月开始至9月底结束。具体实施时间由市局另行发文通知各地政府、统计部门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2.各地区检查、监审2009年9月底前结束。具体实施时间由各地统计部门自行确定,检查处理结果于10月15日前上报苏州市局。
二、统计专业监审
(一)监审对象
1.苏州市局专业监审
工业、能源:常熟市3个单位、张家港市2个单位、昆山市3个单位、吴江市3个单位、太仓市2个单位、吴中区1个单位、园区3个单位、新区3个单位;
投资:昆山市10项目、园区10项目;
贸易、餐饮:常熟市2个单位、张家港2个单位、市区10个单位;
劳动工资:昆山市和吴江市各2个单位、市区12个单位;
农调:昆山市10户;
城调:常熟市4个单位、昆山市4个单位、吴江市4个单位、新区2个单位、太仓市2户;
建筑、房地产:昆山市、园区各2-3个单位;
服务业:昆山市6个单位、市区12个单位。
2.各地区专业监审
五市各监审30个单位;吴中区、相城区各监审20个单位;金阊区、平江区、沧浪区、高新(虎丘)区、工业园区各监审15个单位。各专业抽取单位的比例由各地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监审内容:
1.苏州市局专业监审内容
(1)工业、能源
工业总产值、销售产值、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各品种能源消费等指标和计算方法、计算依据,及统计原始凭证、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持证上岗和落实“两个规范化建设标准”等统计基础工作。
(2)贸易、餐饮
商品销售额、零售额等指标和计算方法、计算依据,及统计原始凭证、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持证上岗等统计基础工作。
(3)建筑、房地产
建筑业总产值、施工项目数及面积、竣工项目数面积及产值、投资完成额、销售额、空置房面积、平均人数等指标和计算方法、计算依据,及统计原始凭证、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持证上岗等统计基础工作。
(4)劳动工资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在岗职工平均人数等指标和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及统计原始凭证、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持证上岗等统计基础工作。
(5)服务业
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应付工资总额、期末人数等指标和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及统计原始凭证、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持证上岗等统计基础工作。
(6)其他专业按相关要求确定。
2.各地区专业监审内容
可参照苏州市局专业监审内容执行。
(三)监审时间:
专业监审2009年9月底前结束,具体实施时间由各地统计局和市局专业处室自行确定。
三、统计检查工作要求
1.各级统计部门要按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求,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操作、上下沟通、协调行动。同时要增强统计执法检查针对性,将统计综合执法检查和专业监审相结合,强化对统计数据质量长期得不到提高、统计工作长期得不到重视、统计基础薄弱状况长期得不到改善的地区和单位进行检查。通过统计执法检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规范统计行为,改善统计环境,维护统计秩序,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2.苏州市局统计综合执法检查,由教育法制处综合协调,按规定时间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列为苏州市局统计综合执法检查地区的统计部门应当主动向地方党政领导汇报,取得领导的支持和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及企业的配合,以保证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实施。同时要求被检查地区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
3.苏州市局专业监审,由各专业处室自行与各地统计部门协调,按规定时间提前通知被监审单位。统计监审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及时提交统计监审工作报告,并根据统计监审情况对被监审单位作出统计监审结论、处理建议。
4.苏州市局法制部门要加强对各专业、各地区统计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执行情况,保证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依法开展。
5.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情况仍是今年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各专业和各地区要结合主要统计数据质量保障体系的贯彻落实情况一并检查。
6.对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检查组认为应予以立案查处的,要及时依法办理立案手续,按法律程序对统计违法单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和处理,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
7.统计执法检查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江苏省统计监审工作暂行办法》、《苏州市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规程》规定的统计行政执法程序进行。必须规范统计执法检查行为,杜绝发生违法和违纪行为。
8.省局对我市进行的统计执法检查、监审,相关专业处室和地区统计部门应积极配合。
9.各地区检查、监审由各地统计部门根据苏州市局下发的工作计划,编制各自的统计检查、监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10.各地统计部门于2009年5月20日前将本地区2009年度统计检查、监审工作计划,报苏州市局备案。年度统计检查、监审结束后,各地统计部门和市局各专业处室,按附表要求将检查、监审结果按专业进行汇总,于10月底前交市统计局教育法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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