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和继续教育的告知书

各有关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第10号令)和《苏州市统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统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各有关单位统计人员必须具备统计专业知识,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以从事统计工作。对违反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统计法律责任。

    实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开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是加强统计行政管理和强化统计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国家行政许可项目之一。根据江苏省统计局统一部署,我市从二0 0八年一月开始,全面组织开展全市统计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和《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同时对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统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统计从业资格培训、考试

    1.报名对象:苏州市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单位准备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和已经从事统计工作但尚未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2.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08年7月15日截止。

    3.报名须提交的材料:报名人员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近期正面免冠小二寸彩照三张,同时填写报名表。

    4.培训与考试:培训时间为5月至8月,考试日期全国统一规定为9月份第三个周日(2008年9月21日)。统计从业资格培训、考试按照《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和省统计干部培训中心的实施办法进行,培训科目和收费标准按照省有关文件统一规定。考试成绩合格的统计人员,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领取全国统一颁发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统计人员继续教育

    1.继续教育对象:苏州市行政区域内在2006年、2007年按照《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规定换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换证当年没有参加统计继续教育的统计人员。

    2.报名时间: 即日起至2008年6月10日截止。

    3.报名须提交的材料:报名人员提交本人《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同时填写报名表。

    4.统计继续教育按照《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规定和省统计干部培训中心的实施办法进行,培训科目和收费标准按照省有关文件统一规定。统计继续教育培训时间原则上安排在2008年7月份前。参加统计继续教育培训人员的考核成绩,由各地统计部门作好记录,并提交省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机构备案。

    三、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实行在地原则

    苏州市管理部门为苏州市统计局教育法制处,受理承办机构为各市、区统计局。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受委托,接受所在地各单位有关统计人员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和继续教育的报名。

    苏州市统计局教育法制处联系电话:68610130、68610106(传真)

    各市、区承办机构联系电话:

    常熟市统计局52717565       张家港市统计局58684849

    昆山市统计局57369381       吴江市统计局63493073、

    太仓市统计局53522850       吴中区统计局65629560、

    相城区统计局85182021       沧浪区统计局65222856

    平江区统计局67285837       金阊区统计局65331101

    高新区统计局68251888-1262  园区统计办66681893

    查询有关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详情可以登录:苏州市统计信息公众网(www.sztjj.gov/)服务之窗栏目。

 

                                       苏 州 市 统 计 局

                                         二0 0八年一月

 

 

统计法律法规有关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四条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组织专业学习。”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对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实行统计继续教育。”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苏州市统计管理办法》第六条 “统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并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统计工作。”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设置统计人员或安排无《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经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苏州市统计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