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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统计局,本局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统计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执法行为,确保统计部门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和职责,我局于2005年制订实施了《苏州市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规程(试行)》。《规程》试行一年来,对规范统计执法行为、强化统计行政管理起到了很大促进作用。根据试行情况,对《规程》作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苏州市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苏州市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规程》
苏 州 市 统 计 局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苏州市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规程
为全面贯彻实施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执法行为,确保统计部门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和职责,根据统计法律法规、相关行政法律和有关统计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苏州市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规程。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程。
一、统计监审(统计督查)执法检查工作规程
1.县级及以上政府统计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监审(统计督查)工作前,应制定统计监审(统计督查)工作计划。统计监审(统计督查)计划应当明确检查内容、检查对象和检查的组织实施形式,以正式文件下达和上报备案,并在当地社会公共信息网上予以公告。
2.统计监审工作计划包括重点监审和专业监审。
(1)重点监审由统计法制机构与专业处室协商制定重点监审计划及检查方案,根据监审的统计专业内容,相关专业处室负责统计监审的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工作。法制机构负责保障统计监审工作的规范性操作,法制机构是重点监审工作的责任部门。
(2)专业监审由有关专业处室制定专业监审计划及检查方案,并负责专业监审的组织实施。法制机构负责协助实施,各专业处室是专业监审工作的责任部门。
3.统计监审的责任部门负责制定各自的统计监审工作计划及检查方案,并成立统计监审检查小组,落实统计监审工作人员,同时确定统计监审检查负责人。
参加统计监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统计执法检查资格。
4.实施统计监审之前,统计监审责任部门应提前3~7日制作《统计监督检查通知书》,并告知被监审对象。通知书内容包括:监审机关的名称、监审检查的内容、范围、时间、方式、人员,及对被监审对象提出的具体要求和被监审对象享有的权利、义务等。
5.实施统计监审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检查人员应向被监审对象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统计监审检查表或调查笔录上注明证件号码,并告知被监审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6.统计监审检查方式,可由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也可在指定地点集中对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
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检查人员有权检查被检查对象的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及有关的会计、税务等业务资料。检查后检查人员必须按照统计执法检查的规定,填写《统计检查情况表》和《统计检查基本情况报告单》,全面、客观地做好检查情况记录。
7.在对被监审对象的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人员必须当场收集相应物证(复印件要注明出处、并由被检查单位盖章认可);通过调查询问,制作调查笔录(由当事人签名)。证据要客观、真实、可靠,能准确全面反映存在的问题。
8.在统计监审检查结束后8日内,由统计监审检查小组负责写出《统计监审工作报告》,反映统计监审的基本情况,包括监审认定的主要事实和存在问题、要求进行整改的建议、监审初步结论和提出处理意见等,上报各自主管领导,并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2日内,统计监审检查小组将《统计监审工作报告》和全部统计监审材料,提交统计法制部门。
9.统计法制部门对统计监审责任部门提交的《统计监审工作报告》和统计监审材料进行审查,在7日内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报主管领导审批。
10.统计法制部门应当根据主管领导对《统计监审工作报告》的批示意见,在10日内对被检查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1)对无统计违法行为的被监审对象,制作《统计监审结论书》送交被监审对象。
(2)对统计工作有轻微过失、过错的被监审对象,针对过失、过错行为制作《统计检查建议书》,要求被监审对象限期整改。
(3)对有轻微统计违法行为的被监审对象,向其发出《责令改正书》,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其上报整改方案和结果。
(4)对有统计违法行为并需要查处的被监审对象,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立案手续,转入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程序。
11.统计督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苏州市统计督查制度》及其实施方案进行,其中在检查核实阶段开展的统计检查,参照以上统计监审检查程序进行。
12.统计监审(统计督查)结束后,请被检查单位填写《苏州市统计局执法检查情况回执》,以便听取被检查单位意见。
二、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办案规程
1.立案
(1)对在统计监审(统计督查)检查中查出统计违法行为:
统计法制部门根据统计监审责任部门提供的《统计监审工作报告》、相关材料、物证、调查笔录等资料进行审核,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重大案件经审委会集体讨论后立案。
(2)对专业处室日常工作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
统计法制部门根据专业处室提供的存在统计违法行为单位的统计违法证据、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重大案件经审委会集体讨论后立案。
(3)对统计信访案件(包括新闻媒体揭露的统计违法行为):
统计法制部门根据举报信或新闻媒体揭露的统计违法行为的信息,审核后组织调查,取得相关材料、物证、笔录等资料。调查结束后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重大案件经审委会集体讨论后立案。
统计信访案件必须按有关规定上报处理情况和结果。
(4)统计违法案件的立案,由统计法制部门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主管领导审批,并按规定上报备案。立案时间从主管领导审批之日起计算。
2.调查
(1)对在统计监审(统计督查)中发现并已经调查清楚的统计违法行为,经统计法制部门立案审查后,进入处理程序。
(2)统计法制部门可根据查处案件的需要,对存在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作进一步调查,补充收集相关证据,然后进入处理程序。
(3)统计法制部门负责制定调查方案,落实调查人员。统计违法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重大案件应当组织调查组或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人员必须具备统计行政执法资格,调查时主动出示统计行政执法证件。
(4)统计法制部门调查结束后,应当在10日内写出《统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上报主管领导。
《统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包括以下要素:
(1)调查的时间;
(2)调查的基本情况;
(3)调查认定的主要事实和取得的主要证据;
(4)调查的初步结论和处理意见;
(5)办案人员和报告时间等。
3.处理
(1)重大统计违法案件是指行政处罚给予2万元以上罚款、或给予通报批评等较重处罚的案件。重大统计违法案件必须经过审委会集体审查程序。
(2)统计违法案件经过主管领导审批或集体审查后,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由统计法制部门根据统计违法案件的案情,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告知书》,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由专人送达被处罚单位并由其签收。应当告知被处罚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行政处罚给予2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告知被处罚单位有听证的权利。
(3)统计法制部门在被处罚单位收到《统计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的3日内,负责听取被处罚单位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统计违法案件陈述和申辩记录》,并由陈述和申辩人核对签章。陈述和申辩涉及统计数据调整的,由相关专业处室核实并签署意见。需要对行政处罚作调整变动的应报经主管领导审批。
(4)统计法制部门对要求听证的被处罚单位,在自收到听证请求7日内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举行听证的决定。对决定举行听证的,负责组织听证工作。听证按照《江苏省听证规则》的规定举行。
(5)统计法制部门应当在被处罚单位陈述和申辩或听证后15日内,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本统计部门法定代表人批准后由专人送达被处罚单位,由被处罚单位签收。《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告知被处罚单位行政救济途径: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的统计部门的同级政府或上一级统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的统计部门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处以罚款的单位,应当同时制发《统计违法罚款通知书》。对处以通报批评的,应当同时发出通报批评。
(6)统计违法案件必须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结束,有特殊情况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7)统计法制部门负责统计违法案件处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对拒不执行统计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统计法制部门应查明情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在6个月内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统计违法案件处理结束,统计法制部门应及时填写结案表,在10日内按规定做好备案、上报工作,并整理归档。
4.送达
送达法律文书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直接送达。由送达人直接送达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由本人或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接受送达证人员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绝接受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注明事由、日期,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后,将法律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收发机构。见证人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委托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送达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的统计行政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代为送达。
(4)邮寄送达。由送达人通过邮局特快专递或双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以邮局送达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5)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由送达人通过登报等形式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上记明原因和经过。
(6)公证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
(7)无论什么形式送达,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的在送达回执上加以说明,并将有关证明材料作为送达回执的的附件。
三、统计行政执法案卷制作和管理工作规程
1.统计行政执法案卷按年度进行立卷归档工作。根据“谁执法,谁制作”的原则,案卷由统计执法检查部门或统计违法案件办案机构负责制作。统计法制机构负责对案卷进行审核把关,统计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统一装订、归档和管理。
2.案卷制作的基本要求是: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科学编目、装订规范。
3.未作出行政处罚的统计执法资料按照统计检查项目分类,制作综合案卷。统计行政处罚案件一案一卷,制作标准案卷。
4.综合案卷按照重点监审、专业监审、统计督查等分类制作。
5.综合案卷应包括以下基本材料:
(1)卷宗封面;
(2)卷宗目录;
(3)统计检查通知书;
(4)统计检查情况表;
(5)检查证据材料;
(6)统计检查报告;
(7)统计检查结论书或统计检查建议书或责令改正通知书、统计整改报告等。
6.标准案卷应包括以下基本材料:
(1)卷宗封面;
(2)卷宗目录;
(3)统计案件立案审批表;
(4)统计检查通知书;
(5)统计检查情况表;
(6)检查证据材料;
(7)统计检查报告;
(8)统计行政处罚告知(听证)书;
(9)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材料;
(10)统计行政处罚通知书;
(11)行政复议材料;
(12)行政诉讼材料;
(13)调查报告;
(14)结案审批表。
7.统计行政执法案卷的卷宗材料经过排列后,要立卷编目,逐页编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用铅笔填写;卷宗封面、卷宗目录、备考表、证物袋、卷底不编号。
8.统计行政执法案卷中所有的法律文书、公文、函电等各类文件一律用A4办公纸打印,或用钢笔、签字笔书写、记录;卷宗封面、卷宗目录要用钢笔或签字笔按规定逐项填写齐全;字迹要工整、规范、清晰。
9.已经归档的卷宗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确需增加案件文书材料的,应征得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后,按立案要求办理。
10.各级统计部门应当加强统计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归档管理工作,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完成该项工作,并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四、主要统计法律文书的操作规程
1.《统计监督检查通知书》是统计检查机关在统计监督检查前告知当事人做好相应准备工作的法律文书,要素一般包括:(1)被检查单位法定名称;(2)检查法律依据;(3)检查内容;(4)检查时间;(5)检查方式;(6)检查人员和负责人;(7)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按法定程序送达被检查单位,一般一式五份。
2.《调查笔录》是检查人员在对有关统计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取证过程中,对调查对象或知情人提供的口头材料所作的详细记录,是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主要证据之一。具体要求:(1)只能一人一事作调查笔录;(2)询问时出示检查证件,记录证件号码;(3)询问要围绕案情,抓住重点,针对存在问题提问,做好问答式记录;(4)记录最后应记上“以上记录如无误,请签名”;(5)被询问对象应该在最后一页紧接记录内容处签名;(6)记录如有修改处,应在修改处加印章或指印。
3.《统计检查情况表》是统计监督检查中记录被检查单位的检查情况,需要当事人签章确认的表式。要素一般包括:(1)被检查单位的法定名称;(2)检查项目和检查方法;(3)检查人员、记录人员和执法证件号码;(4)被检查单位的主要统计数据情况;(5)被检查单位统计基础建设情况;(6)查出的问题摘要及其依据;(7)被检查单位的签章;(8)检查日期。
4.《统计检查基本情况报告单》是统计监督检查中综合记录被检查单位的检查情况,肯定成绩、归纳存在问题和统计违法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和处理建议的表式。要素一般包括:(1)被检查单位的法定名称(2)检查日期和检查人员;(3)检查项目和检查方法;(4)被检查单位的主要统计数据情况;(5)被检查单位统计基础建设情况;(6)应当肯定的统计工作方面;(7)查出的问题摘要和统计违法行为及其依据;(8)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处理建议;(9)检查负责人签章。
5.《统计检查报告》(在统计监审时为《统计监审工作报告》)是统计检查机关在统计监督检查后,根据《统计检查情况表》、《统计检查基本情况报告单》和有关证据材料,将统计监督检查情况整理汇总的报告,要素一般包括:(1)被检查单位法定名称;(2)检查时间和检查内容;(3)被检查单位统计工作应肯定的主要方面;(4)被检查单位统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5)被检查单位存在的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6)提出的整改建议和初步处理意见,应按规定期限报告主管领导。
6.《统计检查结论书》是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对被检查单位统计监督检查后,发现没有统计违法行为,对其统计工作作出肯定结论的法律文书。要素包括:(1)被检查单位的法定名称;(2)统计工作的主要肯定方面;(3)对今后统计工作的希望和要求;(4)送达被检查单位。一般一式五份。
7.《统计检查建议书》是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对被检查单位就统计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统计行政建议的法律文书。要素包括:(1)被检查单位的法定名称;(2)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3)提出的具体整改建议;(4)当事人对落实整改建议回复的要求;(5)送达被检查单位。一般一式五份。
8.《责令改正通知书》是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对对被检查单位就统计监督检查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提出责令改正的法律文书。要素包括:(1)被检查单位的法定名称;(2)检查中发现存在的统计违法行为和问题;(3)提出的具体责令改正的要求;(4)被检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和上报整改方案的要求;(5)送达被检查单位。一般一式五份。
9.《立案审批表》是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对认为应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填写,报送主管领导批准的法律文书。填写时要求:(1)立案查处单位的法定名称;(2)案件来源应明确是何种统计执法检查,或平时工作发生,或上级交办,或群众举报;(3)主要案由是指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简要情况,要用法律语言表述;(4)办案人意见应为“建议立案查处”;(5)备注栏填写调查后决定销案或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0.《结案登记表》是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对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已经处理结束进行填报,向主管领导提出结案的法律文书。填写要求:(1)结案理由包括立案时间、调查处理结果、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落实等法定条件;(2)相关内容必须与《立案审批表》统一,领导批准的时间就是结案时间。
11.《行政处罚告知书》是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告知统计违法当事人,根据其统计违法行为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并告知当事人相应权利的法律文书。(1)告知是一个统计行政执法的重要程序,不可缺少;(2)内容包括当事人的法定名称、准备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3)以及当事人如陈述申辩权和行使方式;(4)使用规范的法律用语;(5)按照规定程序送达当事人。一般一式五份。
12.《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根据统计违法事实,在履行了必要的告知、听证等程序后,对统计违法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文书。(1)是一个具有权威性、强制性的统计法律文书;(2)内容包括当事人的法定名称、违法事实、违法定性、法律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以及执行要求、行政救济途径;(3)使用规范的法律用语;(4)必须有责令改正的要求,但不是行政处罚的内容;(5)有罚款的行政处罚,必须注明缴纳方式、指定银行、帐号。对逾期不缴罚款的,写明加处滞纳金,以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6)完整表明当事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行政救济途径的时间期限、具体受理部门;(7)由统计部门法定代表人签发;(8)按照规定程序送达当事人。一般一式五份。
13.《送达证》是统计部门或统计检查机构向当事人或有关部门送达统计法律文书时,由收件人签收的凭证。凡规定要按法定程序送达的法律文书都要使用《送达证》。(1)“送达文书名称和文号”填写全称;(2)“送达地点”填写具体地名;(3)如果不是直接送达的,在备注栏注明其他具体送达方式,并将有关证明材料附后;(4)送达人签名不能互相代替;(5)送达统计法律文书时务必及时收回《送达证》,在归档时附在送达的统计法律文书后面。
14.《统计报表催报通知书》是统计行政机关对不按规定上报相关统计报表,拒不履行统计法律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发出的统计法律文书。要素包括:(1)被催报单位法定名称;(2)统计报表名称、表号;(3)法定期限没有上报的事实;(4)补报的期限、方式和地点;(5)不在规定期限补报统计报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6)按规定程序送达被催报单位。一般一式二份。
15.《统计报表催领通知书》是统计行政机关对不按规定领取相关统计报表,拒不履行统计法律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发出的统计法律文书。要素包括:(1)统计报表名称、表号;(2)被催领单位法定名称;(3)催领事由、限定领取的期限和地点;(4)不在规定期限领取统计报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5)按规定程序送达被催领单位。一般一式二份。
16.《统计检查查询书》是统计行政机关在统计监督检查或统计工作中对统计调查对象发出的统计法律文书。要素包括:(1)当事人的法定名称;(2)有关统计报表名称、表号或有关统计资料、财务资料和业务资料名称;(3)查询事由、限定上报的期限和地点;(4)不在规定期限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和资料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5)按规定程序送达当事人;(6)及时收回查询书回执。
五、统计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6.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7.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
8.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
9.江苏省听证规则
10.苏州市统计管理办法
11.江苏省统计监审工作暂行办法
12.江苏省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13.江苏省统计报表领用与上报管理暂行办法
14.江苏省统计检查员管理办法
六、其他事项
1.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中,执法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公开公正,如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2.在处理统计违法案件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和程序进行。如发生错案,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统计行政执法制度等规定追究统计执法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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