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6年苏州市统计督查和统计监审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市、区统计局,园区统计办公室,本局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统计法》,大力推进统计依法行政,进一步强化统计基础建设,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权威性,我局制订了《2006年苏州市统计督查和统计监审工作安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06年苏州市统计督查和统计监审工作安排》
                                      苏 州 市 统 计 局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2006年苏州市统计督查和统计监审工作安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和《苏州市统计局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苏州市统计督查制度》及其实施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统计督查工作
    1.督查地区
    吴中区统计局。
    2.督查内容
    地区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农业增加值、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规模以上项目投资完成额、房地产投资额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等统计指标,以及统计方法制度执行情况和统计基础工作。重点检查该地区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资料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
    3.督查方法
    统计督查主要采用自查自纠、科学评估和实地检查核实的办法进行。具体操作由苏州市统计局教育法制处负责组织,各相关专业处室负责对统计数据及方法制度贯彻情况进行检查。
    (1)自查自纠。被督查地区在今年5月中旬前,按照统计督查制度规定的有关内容和检查办法,对本地区统计工作和主要统计数据(重点是2005年年报数据和2006年一季度季报数据)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地自查自纠,并形成自查整改方案,于5月底前报苏州市局教育法制处。
    (2)科学评估。被督查地区要按统计督查规定,根据苏州市局制定的各主要经济指标质量评估制度,对本地区2005年度定案上报的主要统计数据质量进行评估,于5月底前将相关统计数据及评估报告上报苏州市局教育法制处。苏州市局要根据被督查地区上报的年度定案统计数据、评估和自查自纠报告,在听取苏州市局相关专业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地检查调研的情况,对被督查地区的相关统计数据质量作出评价。
    (3)检查核实。由督查人员组成检查组,对被督查地区进行实地检查。特别是对各地的自查自纠工作,督查检查组要进行现场的指导检查;被督查地区自查自纠报告上报后,督查检查组要组织力量,按照《苏州市统计督查制度实施方案》的要求和方法,对主要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抽检核实,并提出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相应的整改意见和建议。实地检查核实工作参照统计监审的检查形式从6月份起进行。
    (4)数据调整。被督查地区应根据全年统计督查情况,会同督查检查组提出数据调整意见,并以正式文件形式于11月底前上报苏州市局教育法制处。待苏州市局正式批复后方能进行数据调整。
    4.工作要求
    统计督查工作政策性强、要求高、任务重,被督查地区要充分利用目前经济发展状况良好,各级领导比较重视统计的时机,加强对本地区统计工作的领导,统筹兼顾,周密安排,确保收到实效。
    (1)被督查地区的统计部门,要及时主动地向当地党政主要领导同志汇报统计督查工作情况,取得他们的重视和支持;精心组织好自查自纠工作,加强对主要统计数据的评估检查,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及时、准确地向苏州市局报送本地区主要统计数据和与统计督查工作相关的评估报告及其他资料,配合督查检查组做好检查调研工作,为督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积极协助苏州市局完成督查工作。
    (2)统计督查检查组要本着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按照统计督查制度的要求,做好统计督查工作,并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苏州市局要根据市督查制度的要求,做好督查工作的规范、协调和服务,及时召开督查工作例会,沟通情况,提交督查报告。
    (3)统计督查工作要按照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的要求进行。凡在自查自纠中敷衍了事、提供虚假资料的;凡在今年继续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凡阻挠或变相阻挠督查工作,欺骗、误导督查人员的,一经调查属实,将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二、统计监审工作
    (一)统计监审对象
    1.市局重点监审地区及监审专业
    (1)常熟市(劳动工资、农调、企调、城调)、张家港市(投资、农调、城调)、昆山市(贸易、工业、投资、房地产)、吴江市(劳动工资、房地产、贸易)、太仓市(工业)、相城区(工业、企调、房地产)等专业统计情况。
    (2)金阊区、平江区、沧浪区、高新区、园区各一个镇或街道的“在地统计”工作、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基础建设情况。
    (3)对2005年统计督查和重点监审检查后的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的单位:
    平江区苏锦街道。
    2.市局专业监审
    工业、贸易餐饮、建筑房地产、劳动工资、企调统计专业各监审10~20个单位 (包括主管部门)。
    3.各地区监审
    常熟、张家港、昆山、吴江、太仓五市各重点监审1个镇(如果不监审1个镇,则可增加监审10个单位),专业监审30个单位(其中工业、贸易餐饮、投资、劳动工资专业比例,按照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吴中区、相城区各重点监审1个镇(如果不监审1个镇,则可增加监审10个单位),专业监审20个单位 (其中工业、贸易餐饮、投资、劳动工资专业比例,按照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金阊区、平江区、沧浪区、高新(虎丘)区各监审15个单位 (其中工业、贸易餐饮、投资、劳动工资专业比例,按照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由苏州市统计局协助进行。
    (二)统计监审内容
    1.市局重点监审内容
    (1)贯彻落实《统计法》,依法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情况;
    (2)贯彻落实《苏州市统计管理办法》和省政府有关加强统计工作的“三个文件”(苏政发〔1998〕128号、苏政发〔2000〕103号、苏政发〔2001〕176号)精神,强化统计基础建设情况;
    (3)统计方法制度及统计改革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4)地区生产总值、工业总产值、销售收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利税、房地产及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等主要经济指标的数据质量。
    2.市局专业监审内容
    (1)工业
    工业总产值、销售产值、销售收入、利润、税金等指标和计算方法、计算依据,及统计原始凭证、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持证上岗等统计基础工作。
    (2)贸易、餐饮
    商品销售额、零售额等指标和计算方法、计算依据,及统计原始凭证、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持证上岗等统计基础工作。
    (3)建筑、房地产
    建筑业总产值、施工个数及面积、竣工个数面积及产值、投资完成额、销售额、空置房面积、平均人数等指标和计算方法、计算依据,及统计原始凭证、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持证上岗等统计基础工作。
    (4)劳动工资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在岗职工平均人数等指标和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及统计原始凭证、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持证上岗等统计基础工作。
    3.地区监审内容
    各地参照市局重点监审及专业监审内容执行。
    (三)统计监审的组织实施
    1.重点监审由市统计局有关专业处与教育法制处共同组织实施,各地统计部门配合。
    专业处室负责统计数据及方法制度贯彻情况检查,教育法制处负责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检查。 
    2.专业监审由市局各有关专业处室自行确定被监审单位并根据本计划要求组织实施。
    3.地区监审由各地统计部门根据市局下达计划,编制各自的监审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统计监审时间
    1.重点监审从2006年4月份开始至9月底结束。具体实施时间由市局另行发文通知给各地统计部门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2.专业监审9月底前结束。具体实施时间由各专业处室自行确定并以市局名义另行发文通知给被监审单位。
    3.地区监审9月底前结束。具体实施时间由各地统计部门自行确定,检查处理结果于10月15日前上报苏州市局。
    (五)其他有关事项
    1.各地统计部门要按照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做到重点监审和专业监审相结合,统一计划、规范操作、协调行动。统计监审检查要增强针对性,主要加强对统计数据质量长期得不到提高、统计工作长期得不到重视、统计基础薄弱状况长期得不到改善的乡镇街道和单位的监审,把基层统计工作基础建设、依法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等作为统计监审的主要内容。各地统计部门于2006年3月底前将制定的本地区2006年度的统计监审计划,报苏州市局备案。
    2.列为苏州市局重点监审地区的统计部门应当主动向地方党政领导汇报,取得领导的支持和有关部门、乡镇街道的配合,以保证统计监审的顺利实施。
    3.苏州市局重点监审工作的实施,由教育法制处综合协调,提前通知被监审地区。苏州市局专业监审工作的实施,由各专业处室自行协调,提前通知被监审单位。统计监审结束后及时提交统计监审工作报告,并根据统计监审情况对被监审单位作出统计监审结论、处理建议。
    4.查处统计瞒报是今年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为使查处工作顺利开展,各专业可先作相应的调研。
    5.对统计监审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检查组认为应予以立案查处的,要及时办理立案手续,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经过规定的法律程序,对统计违法单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和处理。
    6.统计监审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江苏省统计监审工作暂行办法》、《苏州市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统计监审人员必须规范统计监审行为,杜绝发生违法和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