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 州 市 统 计 局
苏统〔2017〕120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区统计局,园区统计办,本局各部门:
《苏州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统计局
2017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制度,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江苏省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
对全国人口普查、全国经济普查、全国农业普查、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全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等重大国家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由法规处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组织和参与随机抽查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不得泄露随机抽查有关情况。
第五条 随机抽查实行回避制度。检查对象所在地的统计执法人员不得参与检查工作。
第六条 对未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调查对象,同一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不得在同一年度内对其进行重复检查。
第七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情形的,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
(一)被媒体曝光或者被投诉举报有统计数据质量问题的;
(二)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随机抽查的。
对有前款情形的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及时开展统计执法检查。
第八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统计调查对象遵守执行统计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情况。
第九条 依托江苏省统计依法行政管理系统“双随机”平台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进行“双随机”抽取。
第十条 常规统计调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抽查。
(一)以县(市、区)为抽查对象的
1.由市统计局确定抽查县(市、区)个数。
2.在确定的数量内,在市统计局有关人员和县(市、区)统计机构负责人见证下,通过《江苏省依法统计行政管理系统》“双随机”平台抽取。
3.在每个抽中的县(市、区)随机抽取1–3个乡镇(街道、开发区),各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
(二)以乡镇(街道、开发区)为抽查对象的
1.由市统计局确定抽查乡镇(街道、开发区)个数。
2.在确定的数量内,在市统计局有关人员和县(市、区)统计机构领导和统计法制机构负责人见证下,通过《江苏省统计依法行政管理系统》“双随机”平台抽取。
3.先随机抽取1~2个县(市、区),然后在每个县(市、区)随机抽取1~3个乡镇(街道、开发区),最后在抽中的乡镇(街道、开发区)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
(三)以专业为抽查对象的
1.由市统计局先确定1~2个专业。
2.在确定的数量内,在市统计局有关人员和县(市、区)统计机构领导和统计法制机构负责人见证下,通过《江苏省统计依法行政管理系统》“双随机”平台抽取。
3.先随机抽取1~2个县(市、区),然后在每个县(市、区)随机抽取1~3个乡镇(街道、开发区),最后在抽中的乡镇(街道、开发区)随机抽取相关专业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
上述以县(市、区)、乡镇(街道、开发区)为抽查对象的,首先对抽中的调查对象开展执法检查,再依次对抽中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县(市、区)遵守执行统计法、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执行国家统计政令和统计行政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以专业为抽查对象的,只对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第十一条 统计执法检查人员从全市持有国家统计局颁发的执法检查证且符合专业要求、与检查地区和部门无利害关系的执法检查人员中随机抽取。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方式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也可以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应再次随机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三条 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行责任可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记录等证据须登记保存。责任处室要及时做好检查档案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对每一专业以县(市、区)为抽查对象、以乡镇(街道、开发区)为抽查对象的,3年内对抽查对象已检查过的专业不再重复抽查。但抽查过且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可随时进行“回头看”。
第十五条 市统计局执法检查原则上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对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和对违法举报线索的核实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工作需要,对存在数据异常、配合程度不高、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的调查对象,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直接进行执法检查。
第十六条 市统计局依照市政府要求和有关规定,以适当的方式通报抽查安排和抽查结果。
第十七条 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严格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立案查处。
对企业的行政处罚结果,应在企业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对统计上严重失信的企业,应在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企业及其责任人有关信息。对于企业故意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情节严重的纳入部门联合惩戒之中。
对于地方、部门干预统计调查、统计造假作假的,应及时按规定移交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市统计局各业务处开展的数据质量检查工作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统计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