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统计法律体系分四个层次,即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和统计行政规章。
1、统计法律: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进行了修正。 2、统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3、地方性统计法规:《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 4、统计行政规章:《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和《苏州市统计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