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二○○六年度苏州市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6-5-19 14:10:33 作者:苏州市统计局
各市、区统计局,园区统计办,市各主管部门、直属单位:
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布置,今年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将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第8号令)和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及江苏省统计局《江苏省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要求开展,请你们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我市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顺利实施。
一、工作目的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是加强统计行政管理和强化统计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通过该项工作的实施,为我市全面完成各项统计任务,建设一支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具有良好统计职业道德和专业基本素养的统计队伍。
二、换证工作
1.按照《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和全省统一布置,今年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在二○○五年七月一日《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实施前,依法取得《统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或《统计从业资格证》的统计人员进行换证。
2.换证工作按照《江苏省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工作规程(试行)》进行。各市、区统计局负责本地区换证人员名录库的处理,苏州市局负责全市换证人员名录库的审核上报。
3.换证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市、区将证书名录库分解至乡镇、街道,明确通知需要换证的统计人员进行换证。换证工作是统计部门行政管理的一项内容,应当按照“不重不漏”的原则,保证换证工作认真细致全面落实。
4.换证时间:2006年为全面换证阶段,2007年上半年为补漏阶段。超过换证时间后,原有的《统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或《统计从业资格证》一律无效。
5.换证统计人员须提交的材料:填写二张申请受理表、二张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彩照、《统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或《统计从业资格证》原件(若遗失原件,需原单位和乡镇街道统计部门的证明,并经证书名录库审查确认)。
6.换证结合统计继续教育进行。凡2004年、2005年取得证书的统计人员和曾参加过年检继续教育的统计人员可以直接换证。其他换证人员按照国家《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在换证时必须同时参加2006年度统计继续教育的报名。
7.统计继续教育按照国家《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和省统计干部培训中心的实施办法要求进行。各地应选择有教学资质的正规学校或培训中心,经省统计干部培训中心认可后,可作为省统计干部培训中心的教学点组织实施统计继续教育工作。统计继续教育的培训科目和收费标准按省统一规定执行。各地应对参加统计继续教育培训人员的成绩作好记录,并提交省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机构备案。
三、认证考试
1.报名受理:报名受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区统计局负责本地区的报名工作,今年的报名于7月31日前结束。报名对象主要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规定的四种人员,重点是规模以上的企业和有统计报表任务单位的统计人员。
2.考前培训:按照“考培分离、自愿培训”的基本原则,由各地选择有教学资质的正规学校或培训中心,经省统计干部培训中心认可,作为省统计干部培训中心的教学点组织实施考前培训,培训科目和收费标准按照省统一规定执行。
3.考试工作: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按照《江苏省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组织管理工作流程(试行)》组织开展。各市统计局负责本地区考试组织工作,苏州市局负责市区的考试组织工作和各地考试的监督工作。
4.申领证书:当年考试合格人员,凭成绩单申领证书。统计类专业大专、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凭毕业证书和单位在岗证明申领证书,同时参加统计继续教育。
请各市、区统计局,各部门、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动员,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落实到基层。
苏州市统计局报名受理部门:教育法制处,联系电话:68610106、68610130(传真)。
苏
州 市 统 计 局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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